去年,在新法出台之后,就有Robert Divine律师在解读新法法条时指出,新法规定新法下的新投资人仅仅需要维持2年的投资,而不是像老法案那样需要在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再维持2年的投资
这是对EB-5长排期,乃至于可能将同样陷于排期之中的新法投资人,特别是中国投资人而言,新法最大的利好,没有之一。
在Robert律师对于该法条解读之后,去年10月19日,移民局曾经召开了EB-5电话会议,在该会议上曾经有两次涉及该问题:
19:10分左右,移民局EB-5办公室政策主管Paul Egan谈及新法变更时,其中明确指出新法变更了投资维持的条款:
“Similarly, the statute modifies the sustainment requirements for new investors filing Form I-526 petitions on or after the enactment date of the 2022 Act. These modifications relieve the burden on new investors of maintaining their investment at- risk for long timeframes well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investment project.”
2. 1:01分左右,Daniel Lundy律师提出该问题要移民局官员回答,不过移民局并没有给出任何正面回复。
在会议之后,IIUSA的网站上发布的一份律师撰写的会议纪要,曾否认了移民局认可新法变更了2年期的投资条款。
不过,随着移民局发布了会议记录,IIUSA也发布了该律师的声明更正了她的会议纪要,明确指出移民局已经认可了新法变更了2年期的投资维持条款:
如Michele Franchett所指出的那样:移民局当前已经认可了新法下的新投资人仅仅只需要维持2年投资即可,而不是按照老法案下需要在拿到有条件绿卡之后再维持2年投资。
这是新法对于投资人最大的利好,理论上而言投资期可以大幅缩短,至少新法下的投资人无需像老投资人那样在排期之下,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再投资,进而失去对投资款和项目的控制,并放大投资风险。
当前,EB-5项目的投资期基本都是5年,甚至常见的是5+1+1年。而按照新法规定,理论上的2年投资期,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可以压缩至3年左右,而无需等5年以上。
Michele Franchett律师和Robert Divine律师,同样也都在他们的文章中指出,移民局当前并没有明确2年的投资维持期从何时开始计算,可能可以是:
1. 你的EB-5投资款进NCE(新商业企业),也就是汇给区域中心之时;
2. 你的EB-5投资款进JCE(就业创造企业),也区域中心转款给项目公司之时;
目前,在移民局没有出台明确政策之前,对于投资人为了确保绿卡的最安全做法是#3,也就是:
当项目方(JCE)开始将你的投资款投入项目之时,是最安全的2年投资维持期的起算日期。
相信,在不远的将来,区域中心们为了揽客招募投资人,会积极按照新法的2年投资维持期推出新的项目并修订项目文件,缩短投资期并能够让投资人提前退出。
最后,还得感谢起草新法并修改了该条款的那位,不经意间做了这么大一项贡献。